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7-10-17 刑事资料大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4.29
【实施日期】2002.5.16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